成都金堂县公布12起环境类行政处罚案件

作者:冉倩婷 来源:四川在线
2017-03-22 11:21:25
分享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冉倩婷)3月21日,金堂县环保局公布12起环境类行政处罚案件,其中,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成都民康印染有限公司均分别违反了三项法律法规。

根据公布内容,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以及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被共计罚款12万元。

成都民康印染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分别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被共计罚款15万元。

另外,根据公布内容,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斯贝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鑫康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也因相关违法事实,被执行行政处罚。

【金堂县环境保护局12件行政处罚案件公告全文】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13日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13日

行政处罚对象:金堂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建设项目需要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13日

行政处罚对象:金堂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笫七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13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民康印染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13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民康印染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21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民康印染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13日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13日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21日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13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斯贝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私自设置排污口排放废水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13日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鑫康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通过管子将废水收集池废水(涂装车间废水)抽到后山低洼地排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13日

分享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