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小姚在昌平区某外语学校的办公室内,被男同学王某强奸后杀害。作案后的王某自杀未成,投案自首。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男生校内奸杀女同学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王某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4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时许,在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坨村满白路101号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害怕姚某某告发,遂扼压姚某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自杀未成,于2016年5月20日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后被抓获归案。案发时,王某未满18岁。
宣判前接受法制教育
昨天上午10点,市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死者小姚的家人早早来到法庭等候宣判,而被告人王某的家人则没有露面。
与成年人犯罪不同,昨天宣判前,法官特意对王某进行了法治教育,让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希望他能够改造自己,重新做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对其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被判无期
被告人王某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其所犯强奸罪,不能认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强奸罪,酌予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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