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朱政勍 记者 刘春华)7月10日上午,成都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并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3月,成都市高新区新川工业园区门前路段,发生一起惨重的车祸。宁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此路段的辅道上逆行时,与驾驶三轮车顺向行驶的袁某相碰撞。虽然袁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不幸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宁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已另案处理,现已判决。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宁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是成都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及实际管理人为张某。张某对公司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车辆隐患排查工作缺失,为应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检查,聘请公司外部人员与公司工作人员共同编写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记录、整改记录等台账。公司没有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专职监控人员,也没有实时对登记在公司名下重型货车安全运营状态进行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宁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多次在发生事故路段逆向行驶。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法庭认为,张某具有从轻处罚。最后,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以案说法】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三种情形:致人死亡1人以上;致人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道路运输企业,要通过此案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法治思维,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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