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半年食品类投诉总量下降 虚假宣传增长迅速

作者:刘佳 来源:四川在线
2017-07-12 16: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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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佳)7月12日,由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消委会和成都市消协共同举办的“尚德守法 共治共享食品安全”座谈会上,省消委会副秘书长肖勇通报了2017年上半年全省消委组织受理食品类消费投诉的情况:食品类投诉总量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但涉及食品虚假宣传类投诉同比增长快速。

今年上半年,全省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151件,食品类投诉686件,占投诉总量5.65%。与2016年同期(727件)相比减少5.64%。其主要问题表现为:质量和虚假宣传类问题,其中涉及食品类质量问题投诉314件,与去年同期(318件)相比减少1.26%,涉及虚假宣传类投诉142件,比去年同期(95件)相比增长了49.47%。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表现为:食品包装标注不规范;食品宣传夸大误导消费;小作坊、小摊贩、流动食品加工点卫生待提高;农村偏远地区食品经营欠规范等。

【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27日,王女士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攀枝花市盐边县某公司销售的桑椹干一包,价款59元。商家在网站和包装上的文字宣传内容是“滋补强壮,补血滋阴,生津止渴,润肠燥……”。收到货后,王女士认为商家宣传夸大功效,属于虚假宣传,于是投诉到攀枝花市盐边县消委会并要求退还货款和赔偿。接诉后,攀枝花市盐边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通过QQ、电话等方式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收集了QQ聊天记录、网络交易平台聊天记录和宣传内容相关证据后,又对被投诉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公司的确使用了消费者所描述的相关宣传内容,但通过对《中国药典》等相关资料的查询后,工作人员认为“桑椹属于食药同源且有相应的药效,该公司的宣传不属于虚假宣传 ”。

但调查中也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标识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该生产商违反了上述规定。经对经营者的说明教育,最终双方同意和解,商家退还王女士的货款59.8元,并赔偿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的问题焦点是销售商销售了食药同源的桑椹,因其产品的宣传、标识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涉及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等问题。 该公司在桑椹干包装袋上标识的内容是:“桑椹,素有‘中华圣果’之美誉,是为食药兼用之珍品。具有补肝益肾、滋阴补血、美容养颜、抗衰老之功效。祥龙桑椹干为纯天然果品,未添加任何辅料,甘甜可口,回味悠长,绿色健康,是保健养生之佳品”。其内容来看,根据《中国药典》记载,桑椹属于食药同源,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其宣传就不属于虚假宣传。

包装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之规定,该公司的标签标识不规范

本案中销售方销售的包装食品,其包装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这起因网上销售桑椹引发的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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