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困难群众每年最高可获15000元住院救助金

作者:秦勇 来源:四川在线
2017-07-12 19: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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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秦勇)近日,自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全面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和慈善事业有效衔接的医疗救助政策体系,全面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根据《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慢病维持治疗门诊救助范围,其中:一、二类病种经医保确认、报销后的剩余个人自付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200元限额的医疗救助,第三类病种经医保确认、报销后的剩余个人自付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2000元限额的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20种重特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一般疾病封顶线4000元/年,重特大疾病封顶线8000元/年。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15000元/年。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到当地乡镇(街道)申请二次救助。救助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对未经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人员降低救助标准。

据了解,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化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已进入研发阶段。平台正式运行后,将简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时用身份证号和姓名在医保系统中比对,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得到救助,并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在平台内同步结算。同时,省内跨地级市就医的救助对象也可在医保报销时同步结算救助资金,进一步提升了医疗救助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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