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 中高考期间在敏感区制造噪音最高罚5万

作者:刘佳 来源:四川在线
2017-07-25 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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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王思雨 记者 刘佳)7月25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于会文对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此次修订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作了较大调整,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责任;二是根据上位法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监管手段;三是对环境保护薄弱领域如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方面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四是修改或者删除了原《条例》中与上位法和现实情况不符、或者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条款;五是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新增了部分处罚条款。修订后的条数由原来的五十四条增加到七十五条。

根据环保法规定,地方法规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修订草案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明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的;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等六种按日计罚行为,比国家增加了1个条款和3种情形。

修订草案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治。

修订草案还提出:

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排放噪声污染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的建筑物内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从事产生噪音和振动污染的生产、娱乐、集会等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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