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印发施行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未完成目标最高扣缴1000万元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11-21 13:43:25

11月20日,记者从成都市环保局获悉,为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打好蓝天保卫战,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近期正式印发《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2018年修订)》(下称《办法》)。

自《办法》印发之日起,成都市将以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为核心,对各区(市)县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严格实施考核管理,通过资金扣缴、强化问责等方式,倒逼各区(市)县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办法》规定,根据四川省政府下达给成都市的2016-2020年各年度目标值,成都市大气办将以各区(市)县2015年空气质量为基准值,逐年分解各区(市)县PM2.5年度平均浓度、优良天数率目标值,并以此作为考核目标值。同时,成都市财政局按照“有奖有罚,奖罚总金额持平”的原则,设立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严格实施财政奖惩措施。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PM2.5考核奖励占比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60%,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PM2.5考核奖励资金70%;超额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PM2.5考核奖励资金15%;完成PM2.5年均浓度奋斗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PM2.5考核奖励资金1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奖励占比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40%,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奖励资金70%;超额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奖励资金30%。

《办法》明确,各区(市)县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扣缴资金上限金额均为1000万元。未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准目标的,扣缴财政资金2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基本目标值每升高1微克/立方米给予30万元财政扣款;未完成年度目标且年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同比上升浓度按每1微克/立方米给予60万元财政扣缴。未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扣缴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年度目标值每减少1天给予10万元财政扣款;未完成年度目标且优良天数同比减少的,同比减少天数按每1天给予20万元财政扣缴。

据介绍,结合成都市“十三五”空气质量目标分解任务和总体部署,由市大气办负责每年度对各区(市)县考核因子进行考评,于每年6月底前统计上一年奖惩资金并报市政府审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将奖惩资金纳入当年决算进行结算,兑现奖惩资金。

记者注意到,为强化管理、严格考核问责,市大气办将每月通报各区(市)县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情况及空气质量排名情况;每季度空气质量排名最后3名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全市作情况说明;每年对各区(市)县环境空气质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激励。

据悉,凡是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其中一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成都市政府将约谈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均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将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从2017年开始,对连续三年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区(市)县,则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中国日报四川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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