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院、省检察院通报关于落实《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和“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四川省法院、省检察院通报关于落实《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和“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1-04-0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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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为落实长江“十年禁渔”专项行动、促进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四川省法院高度重视,于2021年2月与省检察院、公安厅、农业农村厅联合转发该《意见》,并从四个方面加以贯彻落实。

一是及时传达学习。第一时间传达学习《意见》,并将《意见》精神融入正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环境资源刑事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全省法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准确把握定罪量刑,加强涉长江十年禁渔环资案件审理。二是强化案件审判。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长江上游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刑事案件352件567人,及时斩断电、毒、炸鱼等犯罪分子的罪恶黑手。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汪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院评为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三是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案过程中,全省法院灵活适用庭前磋商、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增殖放流、巡河值守等方式,促进被告人等责任主体主动修复受损的长江渔业资源。2020年,共增殖放流鱼类逾54.13万尾,有效促进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四是加强咨询专家库建设。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水生生物识别、鉴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辅助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案件审理,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部署,开展检察机关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省检察院对危害长江水生渔业资源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如李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达氏鲟)案、全省首例使用新型捕捞工具(可视锚鱼器)非法捕捞案。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行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参与建立增殖放流基地,放流鱼苗。省检察院与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宜宾、泸州市检察院与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建立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进行;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合力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保护修复;在办案中注意强化禁渔普法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的禁渔意识。

(中国日报四川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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